关于做好2025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5-06-18浏览次数:12

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5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5年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内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20232024年已申请并通过审核的高校毕业生,尚未补偿代偿部分资金继续按照原先批准金额执行。

三、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毕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及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合同);

2.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填报《2025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2);

3.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材料。

四、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清单

1.《申请表》(纸质版)每生1份;

2.就业协议(合同)复印件(纸质版)每生1份;

3.学校《初审名单汇总表》1份(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汇总表电子版以“学院+审核汇总表”命名)

(二)有关要求

1.各学院要严格做好毕业生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同一学院中如有多种学历层次学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请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统一汇总后分别报送至所负责办公室;

2.学院要逐一核实2023年、2024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信息,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需填报《停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学校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和贷款代偿;

3.请各学院于20259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活动中心311学工部学生管理科/综合大楼1040研工部学生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本科生):郭老师,电话:0571-28877252,电子邮箱:glj@mail.zjgsu.edu.cn,地址:学生活动中心311;联系人(研究生):老师,电话:0571-28877043,电子邮箱:ZJGSUYGB1040@163.com,地址:综合大楼1040办公室。




学生处

研究生工作部

2025618

附件1:申请表.doc

附件2、3:学校初审名单汇总表和停止补偿代偿名单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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