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班级:
根据《关于报送2019年度服兵役地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执行情况报告的通知》(教助中心〔2019〕80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度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
2.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
3.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资助范围
1.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2.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按照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规定,仅统计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入学学费减免情况。
3.按照《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规定:“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符合应急〔2019〕37号文件规定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次统计范围。
三、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四、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报送材料清单
1.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退役后复学的,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和退役证复印件。
3.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提交《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二)报送要求
请于10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地址:综合楼0327室,邮编:310018,联系人:沈绍伟,电话:0571-28877252。
五、注意事项
1.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往年已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学生。
2.登陆“全国征兵网”,自行填报、下载和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和《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3.《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需经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签字、盖章;《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需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仅退役入学学生,即高考新生)签字、盖章。
学生处、人武部
201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