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lhj发布时间:2008-12-15浏览次数:529

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单位:

 

 

    近期以来,各地火灾事故频发,特别是温州市鹿城区、龙安区和瑞安市于12月3日至8日先后发生3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对此,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火灾事故高发势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当前消防安全形势,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发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火灾防控措施。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德监督检查,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各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班组、各岗位、每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社会化德消防工作网络,坚决防止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按照“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推进会暨今冬明春防火工作会议的部署,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教育、旅游、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歌舞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劳动密集型企业、旅游和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出租房屋、“三合一”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措施是否完好有效,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要求,消防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员工教育是否到位,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和演练是否落实等内容。凡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采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和开业前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已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要求,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

三、加强日常监控,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各级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实行动态管理,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消防安全环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各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健全内部消防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实行群防群治,严防死守,确保万无一失。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各类人员的自防自救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运用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扎实推进消防安全常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突出抓好外来务工人员和弱势群体德消防安全教育。利用冬季农闲的有利时机,结合送戏下乡、送电影下乡等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扑救初起火灾和火场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广大群众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能力。要通过宣传典型火灾案例,剖析事故教训,增强消防安全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整体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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